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由查驗機關以電子方式發送查驗合格通知予
報驗義務人。
前項合格通知收文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驗義務人得持取樣憑單領取餘存
樣品。屆期未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置,報
驗義務人不得請求賠償。
〔立法理由〕 一、現行電子通關作業下,查驗機關係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將合格通知以
電子訊息方式傳送予報驗義務人及海關,參考查驗要點第十九點,爰
為第項規定。
二、為規範查驗合格者餘存樣品之領取、處置,參考查驗要點第十六點、
食品查驗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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