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防止事業
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
情事發生。
污泥於清除前,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未進行脫水
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者,應以槽車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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