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1126113164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 ;增訂第4條之1條文及第4條之1附件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8年5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法第099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 9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4年7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2917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54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86年8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署廢字第49033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第23條、第30條、第48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 86年10月1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毒字第61960號令修正 發布第5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88年1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暑廢字第0002154號令修正 發布第 3條、第19條、第2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88年5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廢字第0029869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 49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八)環署廢字第0042338號令修 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第25條、第40條、第 42條、第45條、第49條、第5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 91年9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10064717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40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 92年6月1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20042106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 23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20093481號令修正 發布第3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40082641E號令修 正發布第1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40106597號令修正發 布第1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95年年12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50098458C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46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90012053號令修正 發布第1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101009445號令修正 發布第34條、第35條、第39條;增訂第41條之1至第41條之5;刪除第44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循字第1111016706號令修正 發布第1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1126113164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 ;增訂第4條之1條文及第4條之1附件

立法總說明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
五月八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二月十
六日修正發布。為利建築物拆除產出石綿瓦廢棄物管理,新增建築物拆除
石綿瓦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之管理方式,另配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業已刪除清理機構,爰修正本標準第四條之一、第二
十九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應依附件之管理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建築物拆除產出石綿瓦廢棄物之管理,爰新增本條規定。
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
理或再利用作業。
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特殊情形無法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
完成處理或再利用者,得由該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報經原許可文件核發
之主管機關或再利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由該許可文件核發之主
管機關或再利用機構之目的主管機關將同意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文件核發時已註明其處理或再利
用期程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已刪除清理機構規定,爰配合修
正,以符實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