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人員核定
    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
    部調查局通報。
前項通報紀錄及相關交易憑證之保存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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