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就不同商品應對委託人揭露之風險,例如發行機
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再投資風險、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通貨膨
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及閉鎖期風險等事項。各風險事項之基本內容規
定如下:
一、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 Call Risk):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境外結構型商品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
期限。
二、再投資風險( Reinvestment Risk):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境外結構型商品權利,委託人將產生再投
資風險。
三、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 Sub-effect of Underlying Risk):
所連結之標的如遇特殊因素而須更換,計算價格的代理人(代理人
名稱)將有權依誠信原則挑選適當的標的代替。
四、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
四、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
通貨膨脹將導致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實質收益下降。
五、本金轉換風險(Convertible Risk):
境外結構型商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金依約定
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之情事者,則委託人處分有價證券之損益
應自行承擔。
六、閉鎖期風險 (Lock-up Period Risk):
因委託人於境外結構型商品閉鎖期間不得贖回所產生之風險。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除前項風險事項外,如有其他風險,應依不同類
型之產品補充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