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前條臨櫃領取作業,應至遲於發生未獲足額 付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公司,並檢送「登記形式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債權證明書申請領取表」【格式七】向本公司辦 理領取。 前項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區域,應於通知 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非位於同一縣市區域者,至遲應於通知日後第 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逾前二項期限未辦理領取者,本公司逕將債權證明書以雙掛號郵寄予票 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