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業要點依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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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以票券金融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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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所稱之發行人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
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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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為辦理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作業,應檢具下
列書件,委託票券商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一、參加人約定書(格式一)。
二、發行人印鑑卡(格式二)。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五、業務聯絡人員名冊(格式三)。
六、發行登錄帳戶開立申請書(格式四)。
七、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發行人為銀行者,得自行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立法理由〕 發行人為辦理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作業,應檢具下
列書件,委託票券商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一、參加人約定書(格式一)。
二、發行人印鑑卡(格式二)。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五、業務聯絡人員名冊(格式三)。
六、發行登錄帳戶開立申請書(格式四)。
七、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發行人為銀行者,得自行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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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有喪失參加人之身分或有清算或解散之情事者,應發函向本公司
申請註銷發行登錄帳戶。
本公司受理前項申請後,該發行登錄帳戶即停止辦理發行登錄作業,俟
其發行餘額為零時,即註銷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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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應停
止其發行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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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異動其發行登錄帳戶基本資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發函
本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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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應委託票券商將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登錄申請書【格式五】送交本公司。
前項申請書之收受與保存,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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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委託票券商辦理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登錄作
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三時止。
票券商得視業務需要申請本公司延長前項作業時間,本公司得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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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登錄作業方式如下:
一、承銷票券商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至本公司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
二、本公司接獲承銷票券商發送之指令後,即比對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發行登錄申請書之記載是否相符,如比對失敗時,應即查明
原因處理。
三、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即辦理其發行登錄,並通知承銷票券商登
錄作業完成,且將相關資料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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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錄完成之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未於發行登錄指令指
定之承銷日後第二營業日內完成承銷者,本公司即逕行註銷其發行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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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到期兌償未獲足額付款時,本公司應
開立債權證明書【格式六】,以雙掛號郵寄予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
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亦得申請臨櫃方式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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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前條臨櫃領取作業,應至遲於發生未獲足額
付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公司,並檢送「登記形式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債權證明書申請領取表」【格式七】向本公司辦
理領取。
前項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區域,應於通知
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非位於同一縣市區域者,至遲應於通知日後第
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逾前二項期限未辦理領取者,本公司逕將債權證明書以雙掛號郵寄予票
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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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逾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
稅款者,持有人得填具「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債權證明書
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申請發給債權證明書。
前項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申請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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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公布之短期票券業務操作
辦法、其他配合事項、作業要點及業務手冊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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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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