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8 00397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98年5月11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發行人為辦理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作業,應檢具下
  列書件,委託票券商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一、參加人約定書(格式一)。
  二、發行人印鑑卡(格式二)。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五、業務聯絡人員名冊(格式三)。
  六、發行登錄帳戶開立申請書(格式四)。
  七、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發行人為銀行者,得自行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立法理由〕
  發行人為辦理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作業,應檢具下
  列書件,委託票券商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一、參加人約定書(格式一)。
  二、發行人印鑑卡(格式二)。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五、業務聯絡人員名冊(格式三)。
  六、發行登錄帳戶開立申請書(格式四)。
  七、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發行人為銀行者,得自行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