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應依金管會之規定編製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並交付予 基金銷售機構及申購人;基金銷售機構應交付公開說明書予申購人。 前項公開說明書之交付,得以印製書面交付或經申購人之同意,依其指示 之電子郵件網址或其他方式傳送予申購人;期貨信託事業交付公開說明書 予其所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方式,得於雙方之銷售契約約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基金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 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