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不同廠牌、型號、硬體、射頻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應方式、
配件或天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
申請審驗。
以同一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與不同平臺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應分
別申請審驗。
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變更
原申請者、廠牌、型號、硬體、射頻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應
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重新申請審驗。
變更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不變更原申請者,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一、僅變更天線、外觀、顏色、材質、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
    配件、廠牌或型號。
二、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
    道數。
變更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不變更原
申請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一、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增列適用平臺。
二、僅變更天線、外觀、顏色、材質、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
    配件、廠牌或型號。
三、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
    道數。
依第四項或前項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者,應以書面敘明該產品與原審驗
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性,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
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僅變更
外觀、顏色、材質、外接電源或配件不影響射頻功能,經原驗證機關(構
)確認後,得免申請重新審驗。
前項屬變更外接電源或配件者,應向原驗證機關(構)換發審驗證明。
變更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
不變更原申請者、射頻硬體、廠牌及型號,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
機關(構)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時,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
籤:
一、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道數。
二、變更附屬非射頻功能。
三、變更電源供應方式、配件。
四、變更天線。
五、變更外觀、顏色或材質,經原驗證機關(構)重新審驗者。
六、以取得審驗證明之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取得審驗證明者,於
相關技術規範修正,並限期重新申請審驗時,應申請重新審驗,並得使用
原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不同廠牌、型號等不具同一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
    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
二、不同平臺組裝相同審驗證明之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其所造成之
    電波干擾之程度可能略有差異,爰第二項規定,不同之限制性最終產
    品,應分別重新審驗。
三、第三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
    組(組件)變更時,須重新申請審驗,以資明確。另以型式認證審驗
    程序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變更非射頻功能等情形,影
    響電波干擾程度較輕,為避免重複審驗,爰於第三項後段規定免重新
    申請審驗之除外條款,以降低審驗成本。
四、為簡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程序,第四項規定不變更原申請者
    ,僅變更天線等情形,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五、為簡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型式認證程序,第五項規定不變
    更原申請者,僅變更軟體等情形,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六、為利驗證機關(構)辦理後續審驗事宜,爰於第六項規定系列產品申
    請型式認證審驗時,應敘明該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
七、對於改變器材之外觀、顏色、材質、外接電源或配件不影響射頻功能
    ,經原驗證機關(構)確認者,因未改變與原送審器材之同一性,爰
    於第七項規定,經原驗證機關(構)確認得免重新申請審驗。
八、考量第二十一條第八項規定,與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
    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應與審驗證明登載相同,爰第八項規定,僅變更外接電源或配件不
    影響射頻功能,經原驗證機關(構)確認得不申請重新審驗時,應向
    原驗證機關(構)換發審驗證明,以符規定。
九、第九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等,如其變更造成之
    電波干擾影響程度較低者,驗證機關(構)得核發與原審驗合格標籤
    相同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以簡政便民,並降低審驗成
    本。
十、因主管機關核發之審驗證明未定有效期限,為因應技術發展,爰第十
    項規定於相關技術規範修正審驗規定時,應重新審驗,並得使用原標
    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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