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暫不領
取其退撫儲金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暫不領取期間申請發還者,依
前條規定辦理。
離職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者,其退撫儲金由退撫基金管理機
關儲存於受託金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
〔立法理由〕
一、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申請暫不領取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
    金之作業程序、離職後個人專戶之管理方式。
二、第一項規定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申請暫不領取個人專戶
    退撫儲金之相關程序。按申請暫不領取者,相當於離職時未依本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爰僅須於前
    條所定之申請書選擇暫不領取,並由服務機關留存即可。
三、第二項規定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於暫不領取期間,其個
    人專戶退撫儲金,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以信託專戶方式儲存於受託金
    融機構,該信託方式之法人專戶係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同前條說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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