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用人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七日內,將報到情形送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立法理由〕
一、本條依現行條文修正。
二、茲以各機關得透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建置之「考試職缺填報及錄
    取人員分配系統」報送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情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及銓敘部前於一百零三年建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配合修正公
    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相關規定,是一百零三年起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已刪除將原實務訓練計畫
    表以電子郵件傳送分發機關之規定,並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
    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用人機關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列管,嗣於一百零四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明定,審酌現行實務運作上,用人機關已無副知分發機關
    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爰刪除相關文字,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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