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課程及學程,經教育局依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審查核准後
實施。
教育局應遴聘社區教育、課程及教學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共同審查社區
大學課程及學程。
社區大學開設未經教育局核准之課程或學程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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