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課程及學程,經教育局依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審查核准後 實施。 教育局應遴聘社區教育、課程及教學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共同審查社區 大學課程及學程。 社區大學開設未經教育局核准之課程或學程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 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