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回饋事項,指於建築執照載明,開發人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有關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列本府為建築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就回饋之樓地板面積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及土地持分所有權無償移轉登記為臺北市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