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回饋事項,指於建築執照載明,開發人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有關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列本府為建築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就回饋之樓地板面積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及土地持分所有權無償移轉登記為臺北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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