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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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建築基地面積達二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得視地
區都市計畫情形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因前項優惠容積率所增之收益,於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之淨利益應提供市
政府百分之七十為回饋。
前項回饋得以樓地板面積或代金為之,限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
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
有關前項之核算及回饋方式與管理之實施要點由市政府定之,並送臺北市
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