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八
十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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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依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二優惠之容積,併同其他法規獎勵容積(不
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之額度,以原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前項獎勵容積額度計算方式如下:
ΔV=ΔV0+ΣV≦V×50%
ΔV1+ΔV2≦V×30%
V:原基準容積。
ΣV:依其他法規獎勵容積,但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ΔV:建築基地總容積放寬額度,以原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ΔV0=ΔV1+ΔV2: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之放寬容積。
ΔV1: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放寬容積參數之一:其計算方式詳附表一
及附表二。
ΔV2: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放寬容積參數之二:為因應建築基地開發
對環境之影響,委員會得視開發人回饋設施之種類及規模,酌予增
減容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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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收取之回饋代金,應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支用依臺北市都市
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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