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3053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5條、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八
十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依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二優惠之容積,併同其他法規獎勵容積(不
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之額度,以原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前項獎勵容積額度計算方式如下:
ΔV=ΔV0+ΣV≦V×50%
ΔV1+ΔV2≦V×30%
V:原基準容積。
ΣV:依其他法規獎勵容積,但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ΔV:建築基地總容積放寬額度,以原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ΔV0=ΔV1+ΔV2: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之放寬容積。
ΔV1: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放寬容積參數之一:其計算方式詳附表一
      及附表二。
ΔV2: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放寬容積參數之二:為因應建築基地開發
      對環境之影響,委員會得視開發人回饋設施之種類及規模,酌予增
      減容積額度。

本府收取之回饋代金,應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支用依臺北市都市
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