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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由捷運系統各該 出資政府依出資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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