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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國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申請停車位者其資格限在各該社區設有戶籍之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或 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二親等)暨如得以出租之店鋪或住宅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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