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圖書館閱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到館歸還之圖書或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
  且該借閱證無逾期停借之情事,得續借乙次(團體借閱證,不適用續借
  規定)。借閱期限內,讀者得自行以本館圖書館藏查詢系統、電話,或
  親至服務臺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借期自續借當日起延長二十八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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