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 ,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為期圖書館提供各項服務時,對使用者之權利義務有所規範,並避免引 致爭議,爰授權圖書館基於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凡本國人民、外籍人士或僑生,不限年齡、或居住地,得申請公共圖書 館借閱證。 前項以外之非自然人,或機關、團體、法人暨其他類似組織者,得申請 公共圖書館借閱證。 前二項之借閱證種類及申請規定由本局另定之。
本市各公共圖書館,得在不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下,訂定服務及使用管 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