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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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使讀者有效利用圖書館館藏資源
,特依據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基隆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
訊服務及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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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指依據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暨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設立之公立公共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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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閱覽,指本館館藏資料流通、借閱及使用。借閱人限持本館
借閱證,始得外借指定館室之圖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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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借閱證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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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證種類如下:
一、個人借閱證。
二、家庭借閱證。
三、團體借閱證。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家庭借閱證、團體借閱證,限借閱基隆市文化局
圖書館及指定之公共圖書館館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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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證申請規定如下:
一、個人借閱證: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三
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或駕駛執照;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
或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個人借閱證,每人限
申辦一張借閱證;申請人所持證件皆須正本。
(二)未滿十二歲者,可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
個人借閱證。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但代理人所持雙方
證件,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四)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行為能力者,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
定代理人辦理。
(五)持「悠遊卡」或相同、類似之卡片等,申請新辦、更換及補發
個人借閱證者,辦證方式同第一目至第四目。
二、家庭借閱證:本市市民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
,得申請非自然人之家庭借閱證,每戶限申辦一張借閱證;申請人
所持證件皆須正本。
三、團體借閱證: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以下設立於基隆市之機關、團
體、法人暨其他類似組織(以下簡稱團體),得申請團體借閱證。
每一團體以申請一張借閱證為原則,但學校得依不同年級、班級核
發,每校最多以六張為限:
(一)機關、團體、學校、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管理委員
會或其類似組織者。
(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本市設立圖書巡迴車服
務地點者。
(三)民間或私人圖書館、各級民意代表服務處(以一處為限)、經
常性集會且成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之讀書會組織,或其經本館
核定者。
(四)一般團體檢附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團體負責人及圖書管理
人核章;本市各級學校備函(註明:負責人及圖書管理人),
得申請團體借閱證;換證或補證時亦同。
四、申請借閱證及借、還書在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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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證使用期限為五年。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之使用期限依居留期限而
定,居留期限延長可再更新。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原證及身分證
明文件辦理資料更新。
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除依本辦法第十條代借
外,限本人使用,如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如因未掛失
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所致之損害,由原持證人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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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證申請應遵循國內、外法律規範,並且對於個人所屬帳號、密碼所
發生之情事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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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或損毀借閱證辦理補證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繳交補證工本費
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悠遊卡」或相同、類似之卡片等辦證或換、補
證者,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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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圖書資料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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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實施通借、通還服務,但期刊、視聽資料及團體借閱證不適用該項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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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圖書及視聽資料,限持本人借閱證辦理。配偶、直、旁系血親三等
親以內者,得持相關證件辦理代借,但借閱證轉借他人使用,一切損害
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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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
書資料;視聽資料借閱之年齡限制,悉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
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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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料外借冊數及借期如下:
一、個人借閱證:借閱圖書六冊(含通借),借期二十八天。
二、家庭借閱證:借閱圖書二十冊(含通借),借期二十八天。
三、團體借閱證:每一團體每次借閱冊數以五十冊為限,借閱期限二個
月;採專案、統借統還方式,不受理臨櫃、分期及分批歸還。但由
本館通知期前歸還者,得辦理部分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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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館歸還之圖書或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
且該借閱證無逾期停借之情事,得續借乙次(團體借閱證,不適用續借
規定)。借閱期限內,讀者得自行以本館圖書館藏查詢系統、電話,或
親至服務臺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借期自續借當日起延長二十八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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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圖書規定如下:
一、外借或展示中的圖書資料,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理預約手續;每人
最多可預約六冊圖書。
二、接獲預約圖書取書通知後,欲取消預約圖書者,應立即向通知之圖
書館回覆取消。未於七日內到館取書者,取消預約優先借閱之權利
。
三、預約之圖書資料,經本館通知,未於最後取書期限內到館辦理借閱
,也未取消預約者,計算預約違規一次;累計預約違規次數達三次
者,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停止受理預約服務三十天。
四、符合第十條代借規定者,可攜證明文件代領預約書,但一切損害由
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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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讀者有借閱逾期、停權未期滿或罰款未繳清之情形,不得辦理續借、
借閱、預約;另館藏已被他人預約者,亦不得續借、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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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逾期以每冊(件)逾期天數累計停借總天數,讀者須還清借書或負
責賠償,始得再行借書。
前項逾期催辦、停借天數、賠償額度、罰鍰折算等程序及標準,依本自
治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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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休館日,可利用假日還書箱或郵寄方式還書;但團體借閱證借閱之
圖書不適用還書箱還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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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圖書資料如因故本館急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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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下列圖書資料限在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一、參考工具書。
二、期刊、報紙、公報。
三、視聽資料。
四、特藏之原著、手稿、絕版書、各國譯本珍藏版及典藏之文物。
五、本館認為不便借出之圖書資料。
閱覽期刊、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請一次取一件(片、捲),並在指定
館室閱覽、觀賞,以免影響他人使用,閱畢請放回原處或指定位置。
第一項不提供外借之圖書資料,為推廣閱讀或提供外借更具流通實益者
,得指定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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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及還書紀
錄,本館得以傳真、紙本郵寄、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發
送相關通知,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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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圖書資料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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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攜帶之書籍及貴重物品等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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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內圖書資料、器材設備,請善加愛護,非屬外借圖書資料,不得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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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閱覽室(區)及各閱覽空間使用規定如下:
一、自修閱覽室(區),自由入座,不得預占座位;必要時本館得採預
約、訂位、號牌對號入座方式。讀者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視同放
棄,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並開放給現場讀者使用。
二、六歲以下或需成人陪同之兒童進館閱覽時,應有成年人陪同照顧,
並注意其安全,本館不負照顧之責。
三、不得攜帶寵物、危險物品進入圖書館;各閱覽空間,專供閱讀使用
,不得喧嘩、進食、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推銷商品、從事與閱讀
無關或其他影響閱覽秩序之行為,並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震
動或靜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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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服務規定如下:
一、本館提供之無線網路、電腦設備及各種資料庫,僅供資料查詢,不
得執行線上遊戲或瀏覽色情網站;使用時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
二、使用無線網路得採身分認證,通過後始得使用。
三、使用電腦嚴禁連結不當網站,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應注意個
人資訊安全,避免個人資訊遭盜用。
四、本館網路資源、電腦設備,得不提供資料外部存取功能;但使用者
得自費列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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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館提供之電腦或觀賞視聽資料時,每人每日以一次(片)為原則
;時間結束後,若無人等待或尚有空位,可重新登記使用,但不可指定
原編號之電腦(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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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參觀訪問,請事先來函或以電話、傳真或網路等預約;本館館內不
開放攝影,如有特殊需求請來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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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提供參考資料、線上資料庫利用指導;書面、口頭、電話及電子郵
件等參考諮詢服務;並提供圖書互借、文獻影印等館際合作服務。上述
服務不包括古物美術品鑑定、醫療及法律問題、翻譯、學校作業及其他
不適宜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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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複印、列印資料,以本館資料為優先,除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
規定收取工本費外;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應自
負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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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個人筆記型電腦或平版電腦等,以不影響他人閱讀為原則。除筆記
型電腦或平版電腦,得使用專區供應之電源外;其他私人電器用品,應
自行攜帶電池或電源設備,本館不提供電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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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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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如患法定傳染病或心神喪失、酗酒泥醉及服裝不整或有危害公共秩
序者,不得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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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如違反本自治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經圖書館人員勸導不聽者,得視
情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
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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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損毀、圈點、評註、
缺頁等情事,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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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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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緊急事件時,請依照館員之引導疏散或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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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由各館依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規定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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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公共圖書館,得在不違反本自治條例、本辦法規定下,訂定補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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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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