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附屬事業之經營應受本府之監督。營運機構有關附屬事業之財務
報表應定期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本府備查。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視察營運機構附屬事業之營運狀況,並得檢閱有關文件
帳冊;認為有缺失時,應即督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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