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構附屬事業之經營應受本府之監督。營運機構有關附屬事業之財務 報表應定期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本府備查。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視察營運機構附屬事業之營運狀況,並得檢閱有關文件 帳冊;認為有缺失時,應即督導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