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挖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及減量,並對收容處理方式整體評估及規
劃,餘土應訂定處理計畫,並納入工程施工計畫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
責督導、查核及管制餘土之處理。
工程預期總出土量達五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工程主辦機關應評估自行設
置、審查或特約收容處理場所。
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時,如有賸餘或不足土石方,應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
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規定申報工程資訊辦理撮合交換
。
公共工程餘土經工程主辦機關認定為可直接利用物料者,得經工程主辦機
關審查核准逕為交易。
前項逕為交易應由工程主辦機關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工程項
目,並明定於預算及工程契約書。
第四項可直接利用物料之處理,不受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但工程
主辦機關應於發包後至資訊服務中心上網申報土質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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