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家童之申請,由本家調查評估認可,報經臺南市政府同意,通知申請 人辦理試養手續,並經六個月以內之試養,且由本家評估認可後,向法院 聲請收養認可。 收養人應自收養經法院認可確定之日後三十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為收養之 登記,並將登記後之戶籍謄本,送本家建檔,再函知臺南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