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仁愛之家家民公費收容及自費安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收養家童之申請,由本家調查評估認可,報經臺南市政府同意,通知申請
人辦理試養手續,並經六個月以內之試養,且由本家評估認可後,向法院
聲請收養認可。
收養人應自收養經法院認可確定之日後三十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為收養之
登記,並將登記後之戶籍謄本,送本家建檔,再函知臺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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