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得派員檢查魚塭經營情形及養殖漁業
  人之養殖申報資料,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養殖漁業人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人員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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