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縣長請假時,由副縣長代行。副縣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長代行。秘
書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六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縣長停職時,由副縣長代理,副縣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
政院派員代理。縣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前項縣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自
核准辭職日生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