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本縣之各級學校、立案民間機構或團體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單位,得檢具
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補助辦理動物認養、絕育、救護、收容管理及動物保護
教育宣導等有關動物保護防疫工作事項。
辦理前項有關動物保護防疫工作事項經費得由本府編列補助,其補助辦法
由本府另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各級學校、立案民間機構或團體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單位,得向本府
申請補助辦理動物保護相關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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