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未設有股務單位之發行人復設置股務單位後,如參加人之客戶於該發行人
無股務單位期間有依前條拋棄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即彙總編製「發行公司
無股務單位期間拋棄有價證券一覽表」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發行人取得前項報表後,得將其保管劃撥帳戶資料發函告知本公司,本公
司即將前條經拋棄之有價證券餘額,由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
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撥入發行人提供之保管劃撥帳戶。
發行人欲取得前條參加人之客戶拋棄其有價證券所有權之相關證明文件時
,應洽「發行公司無股務單位期間拋棄有價證券一覽表」所載之客戶往來
參加人辦理。但客戶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如係由參加人送交本公司審核者
,應洽本公司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未設有股務單位之發行人復設置股務單位後,得以知悉其於無股
    務單位期間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是否被參加人客戶拋棄之情形,本公司
    新增編製報表提供該發行人參考,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明定第一項之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取得客戶拋棄之有價證券所有權之
    方式及本公司辦理轉帳之程序,爰增訂本條第二項。
四、明定第一項之發行人向參加人或本公司取得客戶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
    之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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