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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
定訂定之。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有價證券轉讓,係指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非於證券集
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辦理之轉讓,其項目包括:
一、私人間直接讓受。
二、繼承或抵繳遺產稅款。
三、贈與。
四、抵繳股款。
五、拋棄股份。
六、衍生性商品履約。
辦理前項有價證券轉讓之帳簿劃撥作業,受讓方應提供其開設之保管劃撥
帳戶資料。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私人
間直接讓受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賣方為客戶者:
    (一)客戶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 -代支出傳票」,並簽蓋原留印鑑
          ,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應於當日操作「債券轉讓」交易
          (交易代號 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
          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三)本公司審核賣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賣方參加人保管劃
          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
          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二、賣方為參加人者:
    (一)參加人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 -代支出傳票」,並操作「債券
          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審核賣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賣方參加人保管劃
          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買方為客戶時,另通知
          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前項賣出標的為分割本金債券(以下稱PO)及分割利息債券(以下稱IO)
時,賣方參加人及本公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賣方參加人操作「債券本息兌領機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19),
    查詢發行人或集保清算銀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稅款專戶資料。
二、賣方參加人應操作「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繳明細查詢」交易(交
    易代號 B52),列印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繳明細查詢單,辦理賣
    方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並於成交之次月五個營業日前將扣
    繳稅款匯至發行人或集保清算銀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稅款專戶。
三、本公司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
    俾供其核對參加人代扣繳稅款之繳付情形,及辦理相關稅務通報事宜
    。
第一項賣出標的受有轉讓限制者,參加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賣出標的為
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且非屬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
中心)上櫃標的之公司債者,受讓人應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私人間直接讓受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
程序如下:
一、買方客戶須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
    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二、賣方客戶須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
    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往
    來參加人申請;其轉讓之有價證券屬私募者,賣方並須檢具買方符合
    證券交易法規定轉讓對象之證明文件。但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
    者,證券交易稅完稅及私募轉讓對象等證明文件,應由客戶自行送交
    發行人。
三、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
    」交易(交易代號 375)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
    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四、賣方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
    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
    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買賣資料比對完成後第
    一營業日前,併同「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證券
    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
    送件者,參加人僅須於「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該筆申
    請處註記並記載自行送件總件數,併同「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
    申請書」乙聯送交本公司。
五、本公司彙整賣方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
    申請資料明細表」,於賣方參加人交付文件後第一營業日前,轉送發
    行人審核。
六、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
    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
     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
七、本公司審核賣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
    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
    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八、買賣雙方客戶欲撤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申請,應於比對完成前,分
    別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
    代號 375),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買賣雙方客戶於比對
    完成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
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客戶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 -代支出傳票」,簽蓋繼承人印鑑,並檢
    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
    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繼承轉帳作業。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應於當日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
    代號 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
    交還客戶。繼承之標的為PO及IO時,應另輸入被繼承人死亡日;繼承
    之標的保管於參加人存放債券及短期票券之保管劃撥帳戶者,參加人
    應依本公司規定方式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審核被繼承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被繼承人參加人保管
    劃撥帳戶撥入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
    簿為必要之登載。

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繼承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
    簽蓋繼承人印鑑,並按各發行人別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
    來參加人申請繼承轉帳作業。但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者,繼承
    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應由客戶自行送交發行人。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
    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
    (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
    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
    請書」乙聯,及各發行人別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
    證明(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
    )送交本公司。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者,參加人僅須於「有價
    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該筆申請處註記並記載自行送件總件
    數,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
    撤銷申請書」乙聯送交本公司。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
    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十四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
    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六、本公司審核被繼承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被繼承人參加人保管
    劃撥帳戶撥入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
    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繼承轉帳
    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七、客戶欲撤銷繼承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
    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
    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
    易(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
    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參加人客戶申請將繼承事實發生後帳簿劃撥交付至被繼承人保管劃撥帳戶
之股票股利轉帳至其保管劃撥帳戶時,應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
亡證明及切結書(免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依前項規定辦理。

參加人辦理被繼承人有價證券抵繳遺產稅款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
如下:
一、繼承人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或「存券更正轉帳憑單」,簽蓋任
    一繼承人印鑑,並檢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文、國稅局同意函及遺產
    稅實物抵繳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轉帳
    作業。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
    )或「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131)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
    確認轉入帳戶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後,將抵繳有價證券自被
    繼承人或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參加人保管劃
    撥帳戶撥入國有財產署各該分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
    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贈與
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贈與人為客戶者:
    (一)客戶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 -代支出傳票」,簽蓋贈與人原留
          印鑑,檢具證券存摺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應
          檢具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贈與人往來
          參加人申請贈與轉帳作業。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應於當日操作「債券轉讓」交易
          (交易代號 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
          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三)本公司審核贈與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贈與人參加人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受贈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
          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二、贈與人為參加人者:
    (一)參加人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 -代支出傳票」,並操作「債券
          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審核贈與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贈與人保管劃撥
          帳戶撥入受贈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受贈人為客戶時,另通
          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前項贈與之標的屬PO及IO者,參加人於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
 C56)時,應另輸入向稅捐機關申報之贈與日;本公司於完成贈與轉帳作
業後第一營業日,就贈與人持有期間之利息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
(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憑以開立免扣繳憑單。

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贈與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
    簽蓋贈與人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按各發行人別之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
    贈與人往來參加人申請贈與轉帳作業。但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
    者,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應由客戶自行送交發行人
    。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
    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
    (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
    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
    請書」乙聯,及各發行人別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
    交本公司。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者,參加人僅須於「有價證券
    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該筆申請處註記並記載自行送件總件數,
    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
    申請書」乙聯送交本公司。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
    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
    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
     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
六、本公司審核贈與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贈與人參加人保管劃撥
    帳戶撥入受贈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
    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贈與轉帳申請
    ;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七、客戶欲撤銷贈與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
    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
    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
    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參加人辦理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
一、抵繳之股票其發行人為本公司參加人者
    (一)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
          文件,向該抵繳之股票發行人,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
          ○○」名義開設一般保管帳戶。
    (二)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
          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設立中之公司發起人
          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往來參加
          人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三)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
          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
          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四)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
          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
          資料查詢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
          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
          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
          送交本公司。
    (五)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目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
          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
          審核。
    (六)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
          「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
          (交易代號 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
          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七)本公司審核客戶餘額無誤後,將股票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設立中之公司於發行人開設之一般保管帳戶,
          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
          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
          逕洽客戶處理。
    (八)客戶欲撤銷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
          日,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
          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
          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
          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後,欲辦理撤
          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九)客戶以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後,公司因未能完成設立,
          申請將抵繳之股票撥還原客戶時,相關作業依本公司發行人辦
          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
二、抵繳之股票其發行人非為本公司參加人者,須由客戶向往來參加人辦
    理領回後,自行向發行人辦理抵繳股款作業。

參加人辦理股票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股款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
序如下: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
    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認股書、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董事
    會議事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
    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
    (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
    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
    請書」乙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
    「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交本公司。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
    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
    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
     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
六、本公司審核客戶餘額無誤後,將股票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
    帳戶撥入公司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
    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轉帳申
    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七、客戶欲撤銷以股票抵繳發行新股股款之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
    ,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
    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
    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
    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
    司取消該筆申請。

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帳簿劃撥作業時,其
作業程序如下: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
    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拋棄股份聲明書(簽蓋原留印鑑)
    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拋棄有價證券轉帳作業。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
    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
    (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
    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
    請書」乙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
    「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交本公司。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
    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
    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
     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
六、本公司審核客戶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
    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
    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
    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七、客戶欲撤銷拋棄有價證券之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
    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
    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
    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
    客戶於申請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
    申請。

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帳簿劃撥作業時,
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客戶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
    )」,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寄發至發行人登記地址,通
    知發行人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審核前款文件及客戶餘額無誤後,操作
    「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
    代號 C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
    交還客戶。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
    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
    理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三、客戶欲撤銷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
    權轉帳 /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
    來參加人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
    用)」交易(交易代號 C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本公司於
    接獲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
    券餘額處理專戶撥入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於申請
    日後辦理撤銷時,應由往來證券商檢具函文向本公司辦理。
前項作業之申請人為繼承人時,應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
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
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申請人提供之文件,參加人應併同每日營業終了時列印之「拋棄有
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留存備查,保
存年限依本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規範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
    帳簿劃撥作業(以下稱本項作業),除須審核客戶提供文件之正確性
    外,並須將相關文件送至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及客戶餘額
    無誤後始完成轉帳。考量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通常不具流動
    性,客戶往往為快速結清帳戶而選擇拋棄該等有價證券。由於參加人
    內部控制制度已趨嚴謹完備,為提升參加人臨櫃服務客戶帳簿劃撥作
    業效率,並降低文件遞送遺失風險,本項作業回歸由參加人審核客戶
    申請資料無誤後即完成轉帳。為明定本項作業程序、交易名稱、轉帳
    及帳簿登載方式,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另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本項作業回歸由參加人審核後,參加人辦理客戶撤銷本項作業之方式
    及程序亦應予調整,爰於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增訂相關規定,並移
    列為第三款。
三、明訂本項作業回歸由參加人自主管理後,參加人保存本項作業相關證
    明文件之方式及期限,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未設有股務單位之發行人復設置股務單位後,如參加人之客戶於該發行人
無股務單位期間有依前條拋棄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即彙總編製「發行公司
無股務單位期間拋棄有價證券一覽表」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發行人取得前項報表後,得將其保管劃撥帳戶資料發函告知本公司,本公
司即將前條經拋棄之有價證券餘額,由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
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撥入發行人提供之保管劃撥帳戶。
發行人欲取得前條參加人之客戶拋棄其有價證券所有權之相關證明文件時
,應洽「發行公司無股務單位期間拋棄有價證券一覽表」所載之客戶往來
參加人辦理。但客戶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如係由參加人送交本公司審核者
,應洽本公司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未設有股務單位之發行人復設置股務單位後,得以知悉其於無股
    務單位期間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是否被參加人客戶拋棄之情形,本公司
    新增編製報表提供該發行人參考,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明定第一項之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取得客戶拋棄之有價證券所有權之
    方式及本公司辦理轉帳之程序,爰增訂本條第二項。
四、明定第一項之發行人向參加人或本公司取得客戶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
    之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參加人辦理衍生性商品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標的為債券、債權型之受益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轉出方為客戶者:
    (一)客戶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 -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
          向參加人申請履約轉帳作業。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應於當日操作「債券轉讓」交易
          (交易代號 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
          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三)本公司審核轉出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轉出方參加人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轉入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
          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二、轉出方為參加人者:
    (一)參加人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 -代支出傳票」,並操作「債券
          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審核轉出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轉出方參加人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轉入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入方為客戶時
          ,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申請有價證券轉讓遇停止過戶期間,發行人仍應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
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作業程序審核文件後,通知本公司辦理相關之帳簿劃撥
轉帳作業或取消轉帳申請作業。

參加人得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
,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及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
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 C77),
列印「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
,憑以查詢出讓、受讓及已轉帳相關資料。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轉讓
帳簿劃撥作業,得操作「債券轉讓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57),列印「
債券轉讓查詢單」,查詢轉讓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十三條修正說明一。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轉讓轉帳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