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帳簿劃撥作業時,
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客戶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
)」,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寄發至發行人登記地址,通
知發行人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審核前款文件及客戶餘額無誤後,操作
「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
代號 C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
交還客戶。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
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
理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三、客戶欲撤銷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
權轉帳 /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
來參加人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
用)」交易(交易代號 C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本公司於
接獲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
券餘額處理專戶撥入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於申請
日後辦理撤銷時,應由往來證券商檢具函文向本公司辦理。
前項作業之申請人為繼承人時,應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
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
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申請人提供之文件,參加人應併同每日營業終了時列印之「拋棄有
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留存備查,保
存年限依本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規範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
帳簿劃撥作業(以下稱本項作業),除須審核客戶提供文件之正確性
外,並須將相關文件送至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及客戶餘額
無誤後始完成轉帳。考量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通常不具流動
性,客戶往往為快速結清帳戶而選擇拋棄該等有價證券。由於參加人
內部控制制度已趨嚴謹完備,為提升參加人臨櫃服務客戶帳簿劃撥作
業效率,並降低文件遞送遺失風險,本項作業回歸由參加人審核客戶
申請資料無誤後即完成轉帳。為明定本項作業程序、交易名稱、轉帳
及帳簿登載方式,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另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本項作業回歸由參加人審核後,參加人辦理客戶撤銷本項作業之方式
及程序亦應予調整,爰於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增訂相關規定,並移
列為第三款。
三、明訂本項作業回歸由參加人自主管理後,參加人保存本項作業相關證
明文件之方式及期限,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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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得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
,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及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
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 C77),
列印「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
,憑以查詢出讓、受讓及已轉帳相關資料。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轉讓
帳簿劃撥作業,得操作「債券轉讓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57),列印「
債券轉讓查詢單」,查詢轉讓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十三條修正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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