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 013945號函修正發布第 13條、第16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3年6月 24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0)證保業字第30 209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90年12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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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6月1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1)證保業字第091 001857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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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11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1015 730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 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 091003304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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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5月2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21 96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5月3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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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修正名稱 (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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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600 97365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9條(本次修正體例格式改採以條序列示)(中 華民國 96年11月1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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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7年1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3條(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 業字第0970026399號公告修正;並自97年4月7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帳 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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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80 0935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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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900 4649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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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12 04514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1、第9條、第11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並自101年9月2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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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20 0043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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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4003024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39214號令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4987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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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14條、第16條至第18條條文,自即 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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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 0024494號函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自107年12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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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 010832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9條,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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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00 024756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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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 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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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 013945號函修正發布第 13條、第16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3年6月 24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未設有股務單位之發行人復設置股務單位後,如參加人之客戶於該發行人
無股務單位期間有依前條拋棄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即彙總編製「發行公司
無股務單位期間拋棄有價證券一覽表」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發行人取得前項報表後,得將其保管劃撥帳戶資料發函告知本公司,本公
司即將前條經拋棄之有價證券餘額,由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
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撥入發行人提供之保管劃撥帳戶。
發行人欲取得前條參加人之客戶拋棄其有價證券所有權之相關證明文件時
,應洽「發行公司無股務單位期間拋棄有價證券一覽表」所載之客戶往來
參加人辦理。但客戶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如係由參加人送交本公司審核者
,應洽本公司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未設有股務單位之發行人復設置股務單位後,得以知悉其於無股
    務單位期間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是否被參加人客戶拋棄之情形,本公司
    新增編製報表提供該發行人參考,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明定第一項之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取得客戶拋棄之有價證券所有權之
    方式及本公司辦理轉帳之程序,爰增訂本條第二項。
四、明定第一項之發行人向參加人或本公司取得客戶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
    之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帳簿劃撥作業時,
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客戶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
    )」,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寄發至發行人登記地址,通
    知發行人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審核前款文件及客戶餘額無誤後,操作
    「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
    代號 C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
    交還客戶。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
    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
    理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三、客戶欲撤銷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
    權轉帳 /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
    來參加人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
    用)」交易(交易代號 C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本公司於
    接獲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
    券餘額處理專戶撥入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於申請
    日後辦理撤銷時,應由往來證券商檢具函文向本公司辦理。
前項作業之申請人為繼承人時,應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
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
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申請人提供之文件,參加人應併同每日營業終了時列印之「拋棄有
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留存備查,保
存年限依本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規範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
    帳簿劃撥作業(以下稱本項作業),除須審核客戶提供文件之正確性
    外,並須將相關文件送至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及客戶餘額
    無誤後始完成轉帳。考量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通常不具流動
    性,客戶往往為快速結清帳戶而選擇拋棄該等有價證券。由於參加人
    內部控制制度已趨嚴謹完備,為提升參加人臨櫃服務客戶帳簿劃撥作
    業效率,並降低文件遞送遺失風險,本項作業回歸由參加人審核客戶
    申請資料無誤後即完成轉帳。為明定本項作業程序、交易名稱、轉帳
    及帳簿登載方式,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另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本項作業回歸由參加人審核後,參加人辦理客戶撤銷本項作業之方式
    及程序亦應予調整,爰於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增訂相關規定,並移
    列為第三款。
三、明訂本項作業回歸由參加人自主管理後,參加人保存本項作業相關證
    明文件之方式及期限,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參加人得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
,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及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
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 C77),
列印「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
,憑以查詢出讓、受讓及已轉帳相關資料。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轉讓
帳簿劃撥作業,得操作「債券轉讓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57),列印「
債券轉讓查詢單」,查詢轉讓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十三條修正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