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有於本平台系統服務時間結束後辦理傳輸作業之需要
者,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填具延時作業申請單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
出延時申請;本公司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後,將配合辦理系統服務時間之延
長。
前項延時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
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因資訊系統因素或業務需求,明定該等機
構得向本公司申請於交割指示傳送平台延時辦理傳輸作業之程序,及
本公司受理後應辦理之事項,爰新增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