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體溫計之分度線應與體溫計之軸線垂直;分度線寬度,雙重管者不得超
  過相鄰兩分度線間距離之五分之一;管分度者為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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