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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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制定依據

1.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前條第二項之標示,應以中文標示於度量衡器本體正面及其包裝或容器之
顯著部位。
前項度量衡器本體之標示,其內容應清晰可辨,並以鐫刻、印刷或其他永
久性方式為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標示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應依規定辦理
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