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之標示,應以中文標示於度量衡器本體正面及其包裝或容器之 顯著部位。 前項度量衡器本體之標示,其內容應清晰可辨,並以鐫刻、印刷或其他永 久性方式為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標示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應依規定辦理 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