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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會員大會二 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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