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
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投保包含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
善後處理費用之保險,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
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五十萬元;其投保期間應包含許可來臺停留期間。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就責任保險內容進行文字簡化,並明確規範有實際進行接待之
    旅行業即應投保旅行業責任險。
二、為維護大陸地區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旅客之旅遊品質與安全,爰修正
    第二項,將旅遊相關保險之內容與種類,予以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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