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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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0日內政部(90)臺內警字第 9088021號、交通部(90)交 路發字第000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中華 民國90年12月11日內政部(90)臺內警字第9088027號令發布自90年12月2 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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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10078041號、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1B00002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4條、第19 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10078044號令發布自9 1年5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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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0940126134號令、交通部交路發 字第09400850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4條;並自94年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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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60922907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9 6008501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自96年3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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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 0971035601號令、交通部交路字 第 09700850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自97年6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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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 0971035601號令、交通部交路字 第 098008500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第17條、 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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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 0980957109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098008505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25條條文, 自98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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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 0990929568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0990085038 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條文 ,自99年8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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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00929568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100000594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 18條、第19條;增訂第3條之1、第25條之1條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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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10909502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1015000709 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5條、第26條條文,自101 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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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20955514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102500552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4條、第22條、第 26條條文,自102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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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20263594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1020025651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自102年8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 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4條第2項、第3項、 第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條第3項 、第9條第2項、第4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3項所列屬「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 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 民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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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409516397號、交通部交路字 第1040008379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6條至第9條、第17條、第18條 、第22條、第26條、第27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104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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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809313262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000920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條至第5條、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 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23條、第25條至第26條條文,自10 8年4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