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輸出核准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後
,應將有關文件、資料保存十年。
國防部為管理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輸出品項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
件、資料,申請人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鑑因核准輸出申請後,尚有查閱相關文件資料之需要,爰定明
申請人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有
關文件或資料保存期限。
二、第二項為確保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
書圖表之流向,符合輸出申請之目的,爰定明國防部得要求申請人提
供其輸出之品項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且申請人不得拒絕,
以利國防安全管控,及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
書圖表輸出之管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