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再利用機構生產再利用產品及清理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再利用產品之規格、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相關之使用規定,並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中載明。
二、許可文件內容規定限制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於產品包裝或盛裝容器
    明顯處,標示使用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項之警語。
三、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再利用產品標示規定,並參考共通性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爰新增本條,規範再利用機構生產再
    利用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及標示使用限制與注意事項警語,以及清理
    衍生廢棄物應遵循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