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依其需求進行合理調整。
二、兼顧領域之均衡性。
三、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
四、學習環境與教保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全性,並納入通
    用設計之原則。
五、涵蓋動態、靜態、室內、室外之多元活動。
六、涵蓋團體、小組及個別等教學型態。
〔立法理由〕
一、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三十八點,各階段的教
    育如果有態度、物理、語言、溝通、資金、法律和其他方面的阻礙都
    必須查明並加以排除,以確保機會平等。必須提供合理調整,以確保
    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爰增列第一款後段幼兒園教保活動設計應依幼
    兒需求進行合理調整之原則。
二、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條有關通用設計之定義,是指盡最大可
    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
    與服務設計;通用設計之七項原則包括公平使用、彈性使用、簡單直
    覺、明顯資訊、容許錯誤、減少身體負擔、適當之可及性及操作空間
    。另審酌特教法第十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有關通用設計之
    概念,亦係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有關通用設計之定義及精神。為
    提供有彈性之學習環境和內容,包括每位學習者不同需求,給予其平
    等學習機會,爰增列第四款有關學習環境、教保活動安排及教材、教
    具選用,除具安全性外,應納入通用設計之精神。
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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