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該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
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
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
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
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
前二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
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參訪交流等方式辦理,並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
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
道,並加強推動教職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
……(第四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
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
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
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第五項)前二
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
、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方式辦理,並應聘
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爰訂定第一項至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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