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書件之審查及處理,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時,應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單位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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