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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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廢止 (現行法規)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
  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
  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以租購土地,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及登記。
  前項擴展工業,以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事業為限。
  興辦工業人依第一項規定擴展工業,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
  土地作為綠地。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
  安用地。
  興辦工業人依第一項規定擴展工業,應於增加廠地面積辦理工廠變更登
  記前,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
  予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興辦工業人依第一項規定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位於經
  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
  區者,得免繳回饋金。
  第一項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之審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經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其使用、管理,準用第六十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完成捐贈隔離綠帶土地者,
  得選擇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條例修正前第三十二條之
  一第三項規定捐贈隔離綠帶土地或依第四項規定辦理。但選擇依第四項
  規定辦理者,其擴展計畫有變更時,應先報經經濟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