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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認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 但申請廠商得於期滿三個月前,檢附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有效相關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核准者,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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