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執行設置階段之獎勵經費撥付方式:
一、受獎勵對象依據執行計畫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設
    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獎勵經費:
    (一)執行設置階段獎勵經費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九)。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或電業執照文件影本。
    (三)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四)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五)獎勵經費領據。
二、撥付經費數額: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成本
    計算之獎勵額度或核定獎勵金額,取其低者撥付。
前條及前項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
勵計畫」名稱、獎勵金額、具領單位全銜與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用印、款項
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印信。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
    (一)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修正序文「示範計畫」為「
          執行計畫」。
    (二)配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增訂附件四,調整附件編號。其餘酌
          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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