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 期間逾三十日者,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機構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有關負責人代理相關事宜,機關仍須實 質審核其內容,爰將現行條文文字「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修正為「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