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茲配合精神衛生法於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為強化精神復健機構之服務品質,合
理有效發展及運用精神復健機構資源,定明機構設立、擴充、申請許可、
評鑑、督導、管理相關資格條件及作業程序,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
為「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機構之設立或擴充許可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申請設立或擴充許可之必要文件資料。(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設立或擴充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完善開業登記程序,修正申請開業登記之應備文件、資料,增訂至
系統登載開業登記事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機構擴充定義及廢止或減少機構服務量及床數之要件。(修正條文第
九條)
六、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之情形及程序。(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相關專業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及應接受繼續教育訓練之人員
類別。(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八、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紀錄之儲存及保管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
條)
九、為利地方主管機關管理所轄機構資源,增訂機構停業期限。(修正條
文第十七條)
十、機構評鑑程序、得撤銷及應廢止評鑑合格處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
二十一條)
十一、為鼓勵機構發展新興方案及配合政府政策,增訂機構獎勵範圍。(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二、定明有關限制條件,落實機構管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三、考量實務運作可行性,並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訂定相關過渡規
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