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事
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准:
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貯存容量。
四、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五、再利用作業期程。
六、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
七、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八、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九、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一、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立法理由〕 考量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等項目變更屬於機構設立要
件變更之既存事實,且再利用製程未變動,與本部審查之申請內容較無關
聯,爰將第一款移列至第十五條第一款,報請本部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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