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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5月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10023105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10268094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5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 020141353 號公告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條第3項、第4項、第4條第1 項、第2項第11款、第5條、第6條第1項、第2項、第7條、第8條第4款、 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6款、第14條序文、第15 條序文、第19條第 2項、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所列屬「行 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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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4166504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5條,除第3條附表自105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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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4166972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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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71667008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至第4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 及第3條附表,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