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應依貯存條件存放,避免光線直接照射,並有防鼠、防蟲措施。
需冷藏或冷凍貯存之藥品,應每日監測藥品之貯存溫度,並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一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爰予刪除。
二、藥品貯存不當,容易因蟲鼠害導致藥品品質發生問題,衍生用藥安全
疑慮,為確保藥品貯存品質,爰於第一項增訂藥品貯存應有防鼠、防
蟲措施之規定。
三、為確保需冷藏或冷凍貯存之藥品品質,爰增列第二項、第三項分別訂
明需冷藏或冷凍貯存之藥品,應留有貯存期間之溫度紀錄之規定;且
相關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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