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提出不符合規定之發
生原因、改善計畫及其預防措施之文件、資料,報查驗機關審核;於審核
通過前,不受理同一化粧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化粧品再次查驗之申請
: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化粧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化粧品,經二次
    逐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二、同一化粧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化粧品,自發生查驗不符合規定日
    起一百八十日內,再查驗不符合規定達三次。
〔立法理由〕
一、規範輸入化粧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且有特定情形時,查驗機關得要求
    報驗義務人提供改善計畫及預防措施等後續處置。
二、為避免業者透過變更報驗義務人之方式規避風險控管,爰明定第二款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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